案例详情

王海光律师代理某资产管理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王海光律师 在线
北京嘉润(南宁)律...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王海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首先,敏锐捕捉二手奢侈品交易行业惯例,将“年份”界定为保卡日期而非生产年份,成功打破原告关于“欺诈”的指控逻辑。其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指出原告缺乏权威鉴定结论,直击其证据链薄弱环节。最后,强调原告已获全额退款、无实际损失的核心事实,从根本上瓦解了三倍赔偿的诉求基础。王律师的答辩逻辑严密、法理清晰,最终帮助客户赢得胜诉,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汪X在某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帝豪二手奢侈品专营店”购买一款二手欧米茄手表,支付九千余元。购买前,店铺客服回复手表“99新”“基本都是21、22年左右的”。汪X收货后,经咨询手表店及自行查询,认为该手表系二三十年前生产的老表且外壳为假,主张某资产管理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汪X要求退货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共计2.8万余元。某资产管理公司同意退货退款,但拒绝三倍赔偿。汪X遂将某资产管理公司及某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资产管理公司客服关于手表年份的回复是否构成欺诈,以及某电子商务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王海光律师代理某资产管理公司答辩指出:第一,在二手奢侈品手表交易中,“年份”通常指保卡日期即首次购买时间,而非生产年份,此系行业惯例,某资产管理公司无欺诈主观故意;第二,汪X仅提供非官方途径的单方陈述,未提供权威鉴定结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第三,某资产管理公司已全额退货退款,汪X未遭受实际损失,三倍赔偿无事实基础。

某电子商务公司辩称,其仅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公示销售者真实信息,对商家销售行为不明知且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X明知所购为二手手表。某资产管理公司客服回复“21、22年左右的”,并未明确说明是生产时间。二手手表成为“二手”的时间为其被首次购买人或使用人出卖的时间,与生产时间无关。法院采信某资产管理公司关于该表述指首次购买时间的抗辩意见。汪X主张某资产管理公司欺诈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某资产管理公司已退回全部货款,汪X未遭受损失。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汪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汪X负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王海光律师
王海光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海光律师
5.0分热情执业:6年
王海光律师
14501202****2133 执业认证
  • 北京嘉润(南宁)律师... 主办律师
  • 诉讼仲裁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 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7号迪拜七星大酒店14楼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