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汪X在某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帝豪二手奢侈品专营店”购买一款二手欧米茄手表,支付九千余元。购买前,店铺客服回复手表“99新”“基本都是21、22年左右的”。汪X收货后,经咨询手表店及自行查询,认为该手表系二三十年前生产的老表且外壳为假,主张某资产管理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汪X要求退货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共计2.8万余元。某资产管理公司同意退货退款,但拒绝三倍赔偿。汪X遂将某资产管理公司及某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资产管理公司客服关于手表年份的回复是否构成欺诈,以及某电子商务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王海光律师代理某资产管理公司答辩指出:第一,在二手奢侈品手表交易中,“年份”通常指保卡日期即首次购买时间,而非生产年份,此系行业惯例,某资产管理公司无欺诈主观故意;第二,汪X仅提供非官方途径的单方陈述,未提供权威鉴定结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第三,某资产管理公司已全额退货退款,汪X未遭受实际损失,三倍赔偿无事实基础。
某电子商务公司辩称,其仅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公示销售者真实信息,对商家销售行为不明知且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X明知所购为二手手表。某资产管理公司客服回复“21、22年左右的”,并未明确说明是生产时间。二手手表成为“二手”的时间为其被首次购买人或使用人出卖的时间,与生产时间无关。法院采信某资产管理公司关于该表述指首次购买时间的抗辩意见。汪X主张某资产管理公司欺诈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某资产管理公司已退回全部货款,汪X未遭受损失。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汪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汪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