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死者赵XX在粉刷某民宿外墙时,不慎从竹制外架坠落身亡。其父母、妻儿四名原告将民宿经营者潘XX、共同施工人彭X及搭建外架的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6万余元。彭X委托王海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庭审中,潘XX辩称工程逾期系某公司导致,且彭X中途更换人员,应由某公司、彭X及赵XX自身承担责任。某公司则辩称其外墙喷刷工作已结束,赵XX粉刷部分不在合同范围内,双方未形成劳务关系。彭X在王海光律师的指导下辩称,其与赵XX系同学及朋友关系,两人共同承接该粉刷工作,属于平等协作的共同承揽关系,并非雇佣关系。彭X未对赵XX进行指挥管理,且已尽到合理的安全提醒义务,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数额应如何依法认定;二、各被告特别是彭X对原告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法院需重点查明彭X与死者之间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彭X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某公司搭建的外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证据,确认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0万余元,包括死亡赔偿金82万余元、丧葬费4.9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等。关于责任承担,法院认为彭X与赵XX共同承接粉刷工作,各自独立作业,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形成共同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无证据证明彭X存在过错,故彭X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搭建的外架与赵XX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亦不担责。最终法院判决民宿经营者潘XX因选任无资质人员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四名原告29万余元;驳回原告对彭X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彭X成功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