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8月,被告某公司及庞X拟为原告苏X所在小区安装电梯,苏X作为业主代表交纳电梯安装款16万元。因迟迟未进场施工,庞X于2023年7月出具承诺书,承诺于同年9月3日前退款,但逾期未退。苏X遂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某公司委托王海光律师代理诉讼,辩称涉案合同未盖章未生效,公司未收款也未授权庞X代收,不应担责。庞X辩称其作为某公司办事处负责人开展了大量前期工作,同意退款但要求扣减前期费用5.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涉案《加装电梯安装及井道建设承包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第二,被告庞X收取的16万元款项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被告某公司应否承担返还责任;第三,被告庞X主张在退款中扣减其前期工作费用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苏X虽在合同上签名,但被告某公司未加盖公章,合同未成立。关于款项返还,庞X认可收取苏X16万元,且出具了收条及退款承诺书,结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法院采信苏X已交款的事实。因某公司未收取该款项,亦无证据证明其授权庞X代收,故苏X要求某公司承担责任依法无据。关于庞X主张扣减前期费用,因双方无约定,庞X亦未提交发票等证据,且其承诺全额退款,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庞X向苏X返还电梯安装款16万元及资金占用费;驳回苏X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