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秦XX与被告宋XX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宋XX于2025年离家,至今未与原告同居生活。原告秦XX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但被告均不愿意。原告秦XX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罗珮瑜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秦XX的诉讼请求包括: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自建房两层由原被告各所有层,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某AXXXXX比XXX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折价补偿原告2万元;双方所生子女宋XX由原告抚养,宋XX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某法院于2026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二是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三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四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及原告主张的折价补偿款问题。在审理过程中,罗珮瑜律师协助原告秦XX梳理了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并就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以促成双方和平解决纠纷。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宋XX同意与原告秦XX解除婚姻关系。二、长女宋XX由原告秦XX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长子宋XX由被告宋XX抚养,原告秦XX自2026年4月起,于每月28日前支付宋XX抚养费七百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在不影响子女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原被告享有探视权。三、共同财产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砖混结构自建房一层共四间,东侧两间由被告管理使用,西侧两间由原告管理使用。某AXXXXX比亚迪轿车归被告所有。共同债务欠某银行信用卡5.1万余元,欠某银行信用卡1.2万元,共计6.3万余元由被告负担。四、原告秦XX自愿补偿被告宋XX2万元,分期支付。五、除上述债务外,其余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自愿负担。该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