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魏X与被告何X于2019年认识后同居生活,202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21年11月12日生育长子何X旭、长女何X欣。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好逸恶劳,缺乏家庭责任感,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曾前往柬埔寨后因犯罪被刑事处罚一年八个月。原告魏X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八百元;共同债务欠魏X东3.7万元、欠田某燕1.2万元由双方平均承担;被告补偿原告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X辩称同意离婚,但主张其患有无精症,要求抚养两个子女,并请求依法分割原告转给被告的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驳回原告关于共同债务及离婚经济补偿等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二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分担;三是离婚经济补偿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未尽家庭责任且曾受刑事处罚,要求抚养子女并分担债务、给予补偿;被告则基于自身身体状况要求抚养子女,并对原告主张的债务及补偿提出异议。双方对离婚本身无异议,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上存在较大分歧。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魏X诉请离婚,被告何X同意,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双方所生子女何X旭、何X欣由原告魏X带领抚养,被告何X不支付抚养费。三、在不影响子女学习的情况下,被告何X每月有探望两次的权利。具体探望方式为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的周日带领探望,并于当日18时前送回原告处,原告应履行协助义务。四、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负责清偿。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魏X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