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陆X系某公司股东之子,许X系某公司员工,二人原系恋人,分手后仍保持联系并存在经济往来。案发当晚,许X主动发送定位邀约陆X至某酒吧。二人见面后共同饮酒、互动亲密,随后自行前往陆X名下公寓并发生性关系。次日上午,许X报警称遭陆X强行发生关系并被打。公安机关检查发现许X手臂、肩部等处有轻微擦挫伤,结合双方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以涉嫌强奸罪对陆X立案侦查。陆X到案后承认发生性关系,但坚称系自愿,伤痕系事后因琐事争吵拉扯所致。陆X家属委托李先民律师介入辩护。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第一,案发当晚双方见面及离开酒吧是否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许X意志;第二,许X身上的轻微伤痕形成时间及原因,是否系强奸过程中的暴力压制伤,还是性关系结束后双方因琐事争执、拉扯所致;第三,报案人陈述与客观证据是否存在矛盾,全案证据能否排除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及事后争执致伤的合理怀疑,是否达到刑事起诉标准。
【裁判结果】
李先民律师介入后,全面调取双方聊天记录、酒吧及停车场监控、转账流水等证据。聊天记录及监控证实许X主动邀约且离场时无强制迹象;转账记录揭示双方存在复杂经济纠纷;楼道监控及伤情特点印证伤痕更符合事后争执拉扯形成。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主张不能以事后伤痕倒推强奸。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性关系发生时违背女方意志,亦无法排除伤痕系事后争执形成的合理怀疑,全案证据不足,依法对陆X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陆X被解除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