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犯罪嫌疑人王X系一名外卖骑手,无前科。2024年7月,王X在某网络平台看到“刷流水赚佣金”广告,被拉入某聊天群。群内人员称提供银行卡并配合取现、转账,可按流水金额的1%获酬。王X在明知可能违法的情况下,将名下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上线某辉使用,并按指令进行数次转账、取现。经查,王X银行卡流入资金共计42万余元,其中查实诈骗资金28万余元;王X按指令取现、转账共计18万余元,非法获利四千五百余元。侦查机关认为王X帮助上游转移诈骗资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罪名的准确界定,即王X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首先,关于主观明知程度。王X虽知晓“刷流水”异常,但对上游具体实施的诈骗犯罪、被害人身份、资金犯罪来源等并不明知,其主观上仅是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具有概括性认识,缺乏对特定犯罪所得的明确明知。
其次,关于客观行为模式。王X的主要行为是出借银行卡、提供手机银行便利及配合转账取现。其并未控制资金池,未招募下线或组织跑分团队,所有操作均依上线临时指令完成。其行为本质仍是为上游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而非独立、深度的洗钱或资金转移行为。因此,不应简单以转账、取现行为推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裁判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将案件定性调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刑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降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罪名变更后,律师积极推动王X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四千五百余元;协调家属赔偿被害人5万余元并取得谅解。此外,律师在会见中引导王X检举揭发上线某辉(即刘X)的犯罪线索,侦查机关据此在某市某区某出租屋内抓获刘X并查获200万余元涉案资金及大量证据,构成立功。
最终,检察机关综合考量王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及立功等从宽情节,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对王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对其进行训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