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郑X在某娱乐场所消费时,孙X为其提供有偿陪侍服务。期间双方互动频繁,孙X主动添加郑X微信并接受陪酒小费。凌晨,孙X自愿随郑X乘车返回郑X位于某小区的住处,二人发生性关系。次日上午,孙X通过微信向郑X索要钱款,双方因金额发生争执。郑X拒绝继续支付后,孙X报警称被强奸。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对郑X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郑X坚称双方系自愿,家属委托李先民律师介入辩护。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孙X是否自愿随郑X离开娱乐场所并进入住处;郑X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孙X是否存在不能反抗的状态;以及孙X报案的真实动机是否因索要钱款被拒而引发。公安机关初始指控逻辑侧重于女方事后报警及发生性关系的客观事实,而辩护方需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论证性行为并未违背妇女意志,且缺乏强制手段的客观证据,全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裁判结果】
李先民律师通过调取娱乐场所、路面、某小区及电梯等监控视频,还原了孙X自主同行、未见强制带离的全过程;同时固定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梳理出当晚及次日上午的多笔转账记录,证明双方存在有偿陪侍及钱款纠纷背景,孙X在索款被拒后以报警相威胁。此外,身体检查及现场勘查均未发现暴力、胁迫痕迹,孙X关于被强行带走等关键陈述与客观证据存在重大矛盾。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郑X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郑X关于“索款被拒后报警”的辩解有客观证据印证,其行为不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最终,检察机关认定郑X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并解除其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