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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民律师代理韩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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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合肥)...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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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先民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专业辩护作用。一是精准定性,通过深挖项目真实性与资金流向,成功剥离“非法占有目的”,将案件由集资诈骗罪降格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避免了十年以上的重刑风险;二是精细核减,通过审计复核,依法剔除重复续投、利息滚本及内部借款等金额,大幅降低量刑基础;三是统筹退赔,积极促成资产处置与投资人谅解,结合认罪认罚制度,最终实现降档量刑,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韩X系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营农业及冷链业务。2019年至2022年间,韩X因扩大生产等资金需求,通过员工及客户介绍向社会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及到期返本付息。初期公司经营正常并兑付部分本息,后因疫情及市场变化导致资金链断裂,大量投资无法兑付。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以韩X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初步认定其虚构项目、非法占有,募集金额约6800万元,造成损失约5200万元,韩X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峻风险。家属遂委托李先民律师介入辩护。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罪名的界定与金额的认定。首先,韩X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案件究竟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次,涉案的农业大棚、冷链仓储等项目是否完全虚构,募集资金是否实际用于实体生产经营,借新还旧是否等同于诈骗故意;最后,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金额是否存在重复计算、利息滚本及非公众性资金混同等情形,如何依法核减金额以实现降档量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X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现有证据表明涉案项目具有一定真实性,募集资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韩X未携款逃匿或肆意挥霍,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金额核减的意见,扣除重复续投、利息滚本等款项。结合韩X退缴违法所得、处置资产退赔、取得部分谅解及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韩X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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