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邵X系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营汽车零部件及数控加工业务。2018年至2022年期间,因扩建厂房、购买数控设备及支付原材料款等经营需要,邵X陆续向身边人员借款。借款对象主要包括亲属、同村好友、公司员工、老客户及上游供应商等共计37人,借款金额约X万元。借款方式多为口头约定、微信或银行转账及手写借条,并约定一定利息。2023年,受市场环境影响公司资金链紧张,部分借款无法按期归还。几名出借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初步统计后,认为邵X以经营为名向多人借款并承诺还本付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邵X家属委托李先民律师团队介入辩护。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邵X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第一,融资对象是否具有“社会公众性”,即37名出借人中多数为亲友、员工及业务伙伴,仅少数关系较弱人员能否认定为面向社会公众;第二,融资行为是否具有“公开性”,即是否存在通过广告、网络或业务员推广等公开宣传行为;第三,资金去向及用途,即借款是否全部用于实体经营,是否存在资金池或资本空转;第四,控方证据的充分性与合法性,即缺乏完整银行流水、融资合同等客观证据,且被告人部分有罪供述系在压力下形成,是否应予排除。
【裁判结果】
李先民律师团队介入后,制定了争取存疑不起诉的辩护策略。律师逐一核查出借人身份,证明绝大多数为特定关系人;指出控方未提交任何宣传资料,否定公开性;提交财务及采购材料证明资金均用于实体经营;同时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指出侦查阶段存在诱导性发问,申请排除不实供述;并制作详细质证意见表,指出控方证据瑕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邵X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吸收资金,多数出借人存在特定关系,且缺乏公开宣传材料与完整客观证据,被告人不利供述存在不稳定性,全案证据未达到起诉标准。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邵X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