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何X长期从事钢材贸易,因自身名下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便借用XX公司名义对外承接钢材供应业务。何X自行联系上下游客户,负责谈价、订货、运输及收款。XX公司作为合同主体,代收下游货款并扣除一定比例管理费后,将余款支付给上游供应商及物流方,并按下游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在排查中发现实际业务联系人为何X,公安机关据此认为何X与XX公司无正式挂靠协议,属于“借壳开票”,遂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何X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何X家属委托李先民律师介入辩护。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第一,借用他人公司名义经营并开具发票,在无书面挂靠协议的情况下,是否当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本案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与资金往来;第三,开票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第四,何X是否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主观故意。公安机关初始认为开票主体与实际交易主体不一致即构成虚开,而辩护人认为应当穿透形式,进行实质判断。
【处理结果】
李先民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证据,证明何X与XX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借名经营关系。律师调取了购销合同、过磅单、运输单、签收单等证明货物真实交付;梳理银行流水证明资金真实支付且无回流闭环;核实XX公司已申报销项税,下游抵扣具有真实交易基础,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详尽的撤案法律意见,主张本案属于税务管理瑕疵而非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会同税务机关补充核查后,确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何X实施无货虚开及具有骗税故意,亦未造成税款损失。最终,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解除对何X的强制措施及账户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