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魏X系某公司业务主管。2020年至2023年期间,魏X所在公司承接多家小额贷款及网络借贷平台的逾期债务催收业务。魏X负责管理催收组,催收方式包括高频拨打电话、联系借款人亲友、群发催款短信、在微信群发布催收信息,甚至对个别借款人实施“开盒”曝光个人信息及使用侮辱威胁语言。公安机关认为,魏X等人以公司化形式长期实施非法催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及催收非法债务罪。若恶势力认定成立,魏X作为骨干成员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魏X家属委托李先民律师介入辩护。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案公司化催收团队是否当然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公诉机关认为涉案团伙具备组织性、经常性、手段恶劣及社会影响等恶势力特征。李先民律师阅卷后提出不同意见:首先,公司化运作与部门分工属于商业管理模式,不等于为实施违法犯罪成立的恶势力组织;其次,催收对象均源于特定逾期债务名单,具有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并非无差别欺压不特定群众;再次,大量催收记录仅为普通还款提醒,个别“开盒”行为系员工擅自实施,魏X未授意或奖励,不代表组织性犯罪;最后,本案未形成区域性或行业性非法控制,被害人可通过投诉、报警等渠道维权,不具备恶势力所要求的危害性特征。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魏X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遂在起诉书中删除恶势力认定,案件改按普通共同犯罪处理。同时,检察机关剔除敲诈勒索罪指控,大幅核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及寻衅滋事被害人数量。法院经审理,认定魏X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结合魏X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及赔偿被害人等情节,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万元。法院明确未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