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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民律师代理周X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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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民律师 在线
北京德和衡(合肥)...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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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先民律师在本案中精准识别身份争议,通过调取工商档案与人事文件,有力论证周某系市场化聘任而非国有单位委派,成功将案件性质从受贿罪改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大幅降低量刑基准。同时,律师敏锐捕捉到周某主动投案的细节,依法固定自首证据,并统筹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及公司谅解等情节,构建完整的缓刑辩护方案,最终实现判三缓四的优异结果,充分展现了其在复杂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专业研判与策略制定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周X原系某集团下属企业员工,后经公开竞聘进入某公司担任供应链管理部副总经理。某公司由某国资委监管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持股42%,其余股份由某能源企业、某物流企业等共同持有,实行市场化经营。2021年至2024年期间,周X在负责煤炭采购、供应商准入等过程中,收受某供应商负责人送予的财物合计180余万元。监察机关认为某公司具有国有资本背景,周X作为中高层管理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风险。周X家属委托李先民律师介入辩护。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周X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公诉机关初步认为周X参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李先民律师提出三点辩护意见:第一,身份辩护。某公司虽有国有资本参股,但并非国有独资或全资公司,实行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周X系公司内部市场化竞聘聘任,无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委派文件,不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职权来源辩护。周X未担任董事、监事等职务,不参与国有资产产权处置等重大决策,其收受财物所利用的是供应链采购管理岗位职责,属于公司商业采购管理活动,而非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的公务职权。第三,量刑辩护。周X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且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公司出具从宽意见,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将指控罪名由受贿罪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周X利用供应链管理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符合缓刑条件。最终法院判决:周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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