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为谋求正式岗位工作,与被告签订《就业委托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服务,以原告与目标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作为被告完成委托服务的判定标准,原告 需向被告支付二十万元等级委托服务费用。
协议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约定完成全部服务费支付,其中部分定金经由涉案第三方进行转交。原告收到通知参与了用人单位组织的上岗培训,但最终并未成功和目标单位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委托服务目的未能实现。
后经协商,原告父亲代原告与被告签署《退款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就业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承诺于约定期限前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服务费,同时约定若逾期退款,被告需要按未退金额承担逾期违约金。
退款期限届满之后,被告仅向原告退还小部分款项,尚有大额剩余服务费迟迟不予返还。原告多次沟通催告退款无果,委托倪彦铨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剩余未退服务款项,并按法律保护标准承担逾期产生的违约金,同时由被告承担案件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
案件开庭审理阶段,被告及涉案第三方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与诉讼。
二、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就业委托协议》以及后续签署的《退款协议》均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形,合法有效,对签约各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被告未完成协议约定就业委托事项,后续又未完全履行退款协议项下退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退款及违约责任。针对原退款协议当中约定标准过高的违约金,经法院释明,原告方同意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自退款到期日起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主张。
最终法院全部支持原告核心诉求:
1.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法定期限内向原告返还全部剩余未退还的服务本金;
2.判令被告以剩余未退本金为基数,自退款到期日起,按对应日期一年期 LPR 四倍标准向原告计付违约金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完毕;
3.若被告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4.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均判令由被告承担。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咨询倪彦铨律师
1.付费委托个人、中介办理就业安置、岗位推荐、工作内推,支付服务费之后,未达成约定的就业签约结果;
2.双方已经签署退款协议,但对方到期拖延退款、仅退还部分款项后就拒不继续履行;
3.委托类合同违约,违约方拒绝承担违约金,拒绝赔付当事人维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实际成本;
4.款项经由第三方转手交付,签约主体、实际收款主体不一致,造成自行维权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