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系从事保温材料及施工业务企业,与被告A(定作方企业)签订《保温拆除更换合同》,约定由原告按照被告A要求完成保温拆除、更换承揽施工工作,由原告自备材料、设备及技术完成作业,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承揽报酬。
为便于款项结算,三方另行签署《委托付款协议书》,约定由我方当事人(某代付企业,本案被告B)作为第三人,代为向原告支付案涉承揽工程款。协议同时明确约定:代付方仅承担代为付款义务,不免除原债务人的全部付款责任,代付行为本身不产生自身债务承担效力;代付方完成代付后,视为原债务人对应金额义务履行完毕;原债务人仍对全部未付货款、延期违约金自行承担责任。
案涉承揽工程完工并经被告A验收后,原债务人被告A未能足额结清承揽款项,尚有二十余万元合同款项未予支付。原告提起诉讼,同时要求原债务人以及作为代付方的我方当事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主张代付企业构成债务加入,应当连带偿还全部欠付工程款、逾期利息以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用。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第三方签署委托付款协议,仅约定代为打款,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债务加入,是否需要对全部欠款承担共同/连带还款义务;
2.承揽合同项下,在无明确书面约定前提下,守约方主张由违约方承担维权律师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二、案件结果
1.法院认定案涉法律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案涉欠付承揽报酬,由合同原始债务人(被告A)单独承担给付及逾期利息责任;
2.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认定我方代理的代付企业仅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不构成债务加入,无需对案涉数十万元欠款、利息承担任何清偿责任,原告对我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
3.针对原告诉请的维权律师费,因案涉合同没有相关约定,同时原告也未能提交律师费委托合同及付费票据,该部分诉求未获得法院支持;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始债务人及原告按比例分担,我方代理的当事人无需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倪彦铨律师
①企业签署买卖、承揽、施工类合同,约定由第三方代为付款,发生欠款后,债权人一并起诉代付第三方,要求共同承担还款;
②需要签署代付协议、委托付款文件,担心文本内容被司法认定为债务加入,导致企业背负额外债务风险;
③合同纠纷当中,一方主张另一方承担律师费等维权开支,但合同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约定;
④企业作为代付主体被牵涉进他人的合同欠款诉讼,面临被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