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付X曾于某修理厂及某公司工作,后调入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某市公安局工作。因即将退休,付X发现养老保险断档,为办理退休手续,付X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市公安局及交警大队存在特定期间的劳动关系。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付X遂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曹健律师代理付X分两案提起诉讼。第一案诉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要求确认1992年1月至1994年12月、1996年11月至2001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二案诉某市公安局,要求确认2001年4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补缴养老保险。庭审中,曹健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整诉讼策略,放弃要求补缴养老保险的诉请,并放弃确认1990年1月至1991年12月期间劳动关系的诉请,聚焦于确认2001年4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与某市公安局的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付X与被告某市公安局在2001年4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某市公安局辩称,付X原为某公司工人,后调入交警队,身份为合同制工人。2006年5月批准录用,2008年转为干部身份。2006年7月前工资非由公安局支付,对2001年至2006年期间的工资情况查询不到,认为该期间工资关系在交警队。此外,被告认为计划经济时期的用工关系属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
【裁判结果】
针对第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付X与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在1992年1月至1994年12月、1996年11月至2001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针对第二案,法院经审理认为,付X在2001年4月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在被告处工作,接受被告管理、考核,工作内容系被告业务必要组成部分,工资由被告调整、支付,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原告付X与被告某市公安局自2001年4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付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