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系某度假区项目的开发单位。付X经案外人吴X介绍,前往某度假区从事库房顶防水维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200元,工期5天。施工期间,付X等人不慎从架子上摔落受伤。事故发生后,某公司在欠付案外人某建筑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支付了10万元用于救治付X等四人,并将涉及的劳务费打入人社局账户予以发放。此后,付X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裁决付X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委托曹健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付X主张,其未满法定退休年龄,工作期间受某公司管理人员史某、聂X等人指挥管控并负责记工,且防水维修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故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曹健律师代理某公司答辩并指出:首先,付X提供的劳动仅为特定的房顶防水工作,具有一次性和特殊性,并非公司业务的常规组成部分;其次,付X不受公司考勤及办公制度管理,双方无用工合意;最后,付X系通过案外人介绍,工资亦由案外人领取发放。曹健律师还提交了仲裁裁决书、工程承包合同、打款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劳务费承诺书及同类生效判决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付X提交的视频、录音等证据,曹健律师质证指出,视频拍摄地点并非原告办公地点,录音身份不明,且同类事故中另一工人签订的协议明确为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进一步印证了双方仅为劳务合同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劳动者与用工者是否存在人身隶属性。本案中,付X到某公司开发的某度假区进行屋顶防水作业,工资按日计算,工期5天,其提供的系一定工程量的、临时性、辅助性劳务。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较为松散,不存在人身隶属性。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与付X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付X负担。某公司取得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