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张X、王X、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法院立案审理。张X与王X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40万元,期限360个月,每月还款2000余元。二人以位于某县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预告登记。原告依约发放借款,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贷款合作协议,提供阶段性担保。后张X、王X未按约还款,原告诉请张X、王X偿还借款本息及罚息等共计37万余元,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确认原告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曹健律师作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张X、王X是否构成违约及应承担的还款责任范围;二是某公司作为阶段性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是原告对涉案房产的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曹健律师在庭审中重点围绕某公司的担保责任范围及期限、抵押登记的办理情况以及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等焦点展开答辩,积极维护某公司合法权益,寻求妥善化解纠纷的方案。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协议:一、张X、王X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二、张X、王X自2025年9月起每月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三、若张X、王X未按约完成抵押登记或逾期还款,原告有权就剩余借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0余元由张X、王X负担。调解书经签字后生效,某公司成功免除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