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系朋友关系,被告王XX与被告吴XX原系夫妻,于2006年登记结婚,2024年登记离婚。2022年5月至7月期间,王XX因资金周转累计向王XX借款,偿还部分后出具20万元《借条》,约定月利率2.5%。2023年3月,王XX再次借款并出具22万元《借条》,约定月利率2.5%。上述两笔借款后经协商延期至2024年6月23日。2023年7月,王XX又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5%,2028年7月2日还清。2024年1月至7月,王XX以现金形式出借6.2万元,未约定利率及期限。借款后,王XX未按约支付本息。王XX遂委托许欣婷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2万元及自2024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13.4%计算的利息,并承担保全保险费六百余元等。
【争议焦点】
1. 王XX应否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以及未到期借款能否加速到期;
2. 案涉借款是否属于王XX与吴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吴XX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3. 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及保全保险费应否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其自2024年6月起未按约支付本息,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未到期借款加速到期;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原告可随时请求偿还。故王XX应偿还本金60.2万元。关于利息,54万元借款主张的逾期利率未超法定上限,予以支持;6.2万元借款未约定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王XX自认借款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且借款数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吴XX不承担还款责任。保全保险费并非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XX借款本金60.2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余元、保全费三千五百余元由王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