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卢X与被告某物业公司、某房地产公司、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7年10月,卢X与名义出售方“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两份《沿街商业门脸认购协议》,购买两套商业门脸,总价75万余元。同日,卢X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等。卢X支付全款后,被告迟迟未交房。经查,案涉房屋至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卢X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份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75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其并非合同相对方,未收取款项,不是适格被告。被告XX公司辩称,其未参与协议磋商,未收取款项,且原告在前案中自认款项交予某房地产公司,其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其非《认购协议》相对方,未收款,且原告诉求已过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案涉《认购协议》的实际合同主体是谁,各被告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案涉协议效力如何认定,购房款及利息应由谁返还;第三,原告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焦点一,法院查明,某物业公司成立晚于协议签订时间,且名称不同,并非合同主体。但XX公司作为某物业公司股东,其公章出现在工商档案中,且与协议、收据公章一致,结合另案证据,认定XX公司为实际签订主体。某房地产公司作为《补充协议》签订方,亦受协议约束。
针对焦点二,因案涉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针对焦点三,因被告一直未交房且未办理预售许可,导致协议无效,被告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卢X购房款75万余元;二、被告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卢X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协议无效,利息诉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7万余元,由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