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12月14日,原告张X与被告刘X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刘X向张X借款30万元,月利率1.5%,按月结算,先付利息。同日,张X通过其妻子王某的银行账户向刘X名下账户全额转账30万元。借款初期,刘X尚能依约按月支付利息。此后,刘X陆续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但还款金额逐渐减少,直至2021年12月31日偿还1万元本金后,便彻底停止还本付息。自2022年1月起,张X多次通过微信向刘X催要欠款,刘X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张X催要无果,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许欣婷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刘X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4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保全保险费等。被告刘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借款本金的准确认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先付利息”,该部分款项是否应从实际出借本金中予以扣除;其二,利息计算标准及还款冲抵顺序。在2020年8月20日前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发生变化,如何分段计算利息,以及被告历次部分还款应如何按照“先息后本”原则冲抵本息;其三,原告主张的财产保全保险费是否属于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针对“先付利息”约定,法院认定出借当日收取的四千余元利息导致借款人无法实际使用,应折抵本金,认定实际出借本金为29.5万余元。法院依法分段适用利率标准,并严格按照先息后本原则对被告的历次还款进行核算。最终判决:被告刘X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张X支付本金227177.1元,及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利息14020.13元,并支付以227177.1元为基数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后续利息;驳回原告张X关于保全保险费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