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郭X系民间借贷关系。2021年7月7日及7月8日,王XX分两笔向刘XX转账共计91万元,用于二被告资金周转。2024年7月7日,王XX与二被告补签借条,确认借款金额为91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1.5%,约定于2025年7月7日还清本息。借条同时约定,若借款人违约引起诉讼,出借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并授权将借款划入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王X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许欣婷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金91万元及按LPR四倍计算的利息,并承担保全费、律师费等。诉讼中,王XX支付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一千四百余元。被告刘XX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资金紧张无力偿还;被告郭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二被告是否应当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91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违约责任;二是原告主张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原告主张的诉讼保全保险费是否属于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而应由被告承担。针对焦点一,原告提供了转账记录及二被告签字确认的借条,且庭前法院向郭X核实,其对欠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针对焦点二,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超出了法律保护的上限,且未明确约定逾期利息,需依法调整。针对焦点三,诉讼保全保险费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需依法认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二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构成违约。法院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1万元的诉请。关于利息,因约定利率超出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调整为以91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某机构授权某机构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关于诉讼保全保险费,法院认定其不属于为实现债权已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故不予支持。被告郭X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1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万余元、保全费五千元,共计2.3万余元,由原告负担四十余元,二被告共同负担2.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