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与被告刘X于2017年11月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刘X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王X购买两辆牵引半挂车,总价30万元,期限20个月,每月还款1.5万元。车辆置于王X经营的某运输公司承包运输。后刘X陆续支付部分款项,但仍拖欠购车款及运费、管理费等。2020年4月,双方核对账目,刘X出具19.4万余元的《借条》,季X作为担保人签字。后刘X又偿还5万元,并于2020年7月重新出具14.4万余元的《欠条》,注明原《借条》作废。2021年1月,刘X再次偿还3万元。因刘X未支付剩余11.4万余元,王X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刘X拖欠的购车款及相关费用金额如何认定,逾期付款利息应如何计算;二、被告季X是否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针对焦点一,原告提供了《汽车买卖合同》、《借条》、《欠条》及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刘X尚欠11.4万余元的事实。针对焦点二,虽然季X在原《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但后续刘X出具的新《欠条》已明确注明原《借条》作废,且原告对此无异议,故原担保债务已消灭。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刘X未按约足额支付购车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因原《借条》已作废,原告要求季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X欠款11.4万余元;刘X以11.4万余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余元由刘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