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某公司承建某高速公路项目第五工区标段工程,并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焦X负责现场投标、合同签订及施工管理等履约行为。原告张X向该项目供应材料,焦X与张X对接并结算。后焦X出具欠条,确认欠张X材料款24万余元,并签名捺印。2023年10月,焦X去世。张X遂起诉某公司,要求支付材料款2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认定焦X系接受委托代理,判决某公司支付24万余元及利息。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涉案欠条的真实性及效力;二是焦X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否对某公司发生效力。某公司上诉主张:欠条存在形式瑕疵,有伪造嫌疑,且焦X已去世,张X应举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焦X内部被限定无物资采购权,其个人出具的欠条与公司无关。张X在许欣婷律师的代理下答辩指出:焦X持有某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构成有权代理,其签字确认的欠款应由某公司承担;某公司申请笔迹鉴定但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有效样本,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对《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焦X出具欠条的行为在授权范围内,系代理行为,法律后果应由某公司承担。某公司虽不认可欠条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鉴定样本,亦未对欠条上的手印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内部对焦X职责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需支付张X材料款2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