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与被告赵X于2016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李X将某市某乡某大队的51.5亩土地(实际35.7亩)交予赵X承包,期限至2039年,每年承包费按一千元/亩计算,逾期需承担1万元违约金。合同履行期间,赵X支付了2016年至2021年的费用,但拖欠2022年至2024年承包费共计8.2万余元。李X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樊林卓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支付拖欠承包费及3万元违约金。赵X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主张李X曾承诺免费建房却收取1万元建房款应抵扣2022年承包费,且果园遭遇自然灾害应减免2023年及2024年承包费,同时认为违约金过高。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达到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二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承包费并承担违约金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针对焦点一,法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赵X基本履行了支付义务且愿继续履行,果树种植投入大、周期长,仅因拖欠部分费用解除合同将导致利益失衡,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故不支持解除。针对焦点二,赵X主张建房款抵扣及自然灾害减免,但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无法证明果园受损程度及因果关系,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支持原告要求支付8.2万余元承包费的诉求。关于违约金,因约定金额明显高于实际利息损失,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按年度以LPR的1.3倍计算。
【裁判结果】
某法院判决:一、被告赵X支付原告李X2022年承包费1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二、被告支付2023年承包费3.5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三、被告支付2024年承包费3.5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五百余元,由被告负担一千九百余元,原告负担五百八十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