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陈X与被告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陈X经人介绍认识被告派驻某市某纺织厂项目部的现场人员闫X。双方约定陈X提供小挖机一台用于工地施工,机械劳务费按每小时200元计算。施工期间,陈X分别于2019年6月9日及8月8日完成工作量,含税劳务费分别为4.5万余元及4千余元,合计4.9万余元。被告于2019年6月1日支付1.5万元后,剩余3.4万余元一直未付。2020年1月14日,双方进行结算,闫X出具结算单并加盖被告公章,确认下欠机械费3.4万余元。此后陈X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樊林卓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5千余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劳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且已通过结算单确认了欠款金额。被告虽未到庭答辩,但原告提交的结算单加盖有被告公章,且有现场人员签字,足以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及具体欠款金额。被告未按约支付劳务费,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双方就劳务费结算后,由被告现场人员出具结算单并加盖公司公章,对债权债务予以确认。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主张支付欠款3.4万余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5千余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X支付劳务费3.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5千余元;案件受理费4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