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原告程X受被告某建设公司雇佣,在位于某市某纺织厂工地提供挖掘机劳务。双方约定机械劳务费为每小时200元。完工后,经被告现场人员闫X结算,确认程X共计工作280小时,机械费合计5.6万元,开票税金两千余元,总计应支付5.8万余元。扣除被告人员杨X已转账支付的1.5万元,下欠机械费4.3万余元。2020年1月14日,闫X出具结算单并加盖被告公章予以确认。此后,程X多次联系闫X索要剩余欠款,闫X均表示协调公司支付,但被告迟迟未予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程X委托樊林卓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七千余元。被告某建设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机械劳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已通过结算单确认了欠款金额,被告理应履行支付义务。被告虽未到庭答辩,但法院需根据原告提交的结算单、通话录音及书面保证书等证据,审查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并判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程X与被告某建设公司就劳务费进行结算后,由被告现场人员出具结算单并加盖公司公章,对双方债权债务予以确认。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损失,被告未支付欠款属占用资金,原告主张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七千余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程X支付劳务费4.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七千余元;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