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经销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樊X。2022年期间,被告罗X在某经销部陆续购买滴灌带等农资产品。2022年9月16日,经双方结算,罗X出具欠条确认欠付案外人宋X(系樊X妻子)货款13.2万余元。2023年6月19日,被告谢某(系罗X妻子)在欠条下方记载已付货款2万元,余货款11.2万余元,并在落款处署名,确认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此外,罗X曾口头承诺退还价值6700余元的农资产品但未实际返还,故原告主张剩余欠付货款金额为11.9万余元。因被告经多次催告仍未付款,樊林卓律师代理原告某经销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11.9万余元、逾期付款损失1.5万余元,并承担保全费1000余元及保险费三百元。
【争议焦点】
庭审中,被告罗X、谢某对原告主张的欠付货款11.9万余元数额予以认可,但明确拒绝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被告辩称,在案件受理前,罗X曾与原告协商约定欠付款项于2025年9月前付清,目前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故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归纳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在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以及各项损失和费用的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关于逾期付款损失,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催款,欠条出具次日即为逾期起算点,原告主张自2022年9月17日起算合法有据。法院酌定按LPR加计30%即4.75%的标准计算逾期损失,支持1.3万余元及后续利息。关于保全费1000余元,属主张权利的合理支出,予以支持;保全保险费三百元因无约定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罗X、谢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1.9万余元;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3万余元及后续利息;支付保全费10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余元,由原告负担150余元,被告负担13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