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2019年7月,某公司(系某林管站经营性资产接收方)与张X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张X承包位于某市原某林管站的土地用于种植果树,承包期19年。合同约定了逐年递增的承包费标准,并要求每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交清,逾期三个月以上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合同签订后,张X自2019年起未支付承包费。某公司工作人员曾前往张X家中张贴催缴通知。因催要无果,某公司委托林X、樊林卓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张X支付拖欠的承包费4.2万余元、违约金1.2万余元及律师费四千元。张X辩称,因土地缺乏水源和道路,且遇冰雹灾害原告未处理,故未支付承包费,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过高。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案涉《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应当予以解除;第二,某公司主张的土地承包费、违约金及律师费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双方提交的资产移交批复、会议纪要、承包合同、催缴通知及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关于合同解除,张X虽拖欠承包费,但已为栽培果树投入大量人力财力,且林果业投入周期长,贸然解除合同不利于农业生产及承包关系稳定,故不支持解除。关于承包费,因实际测量面积为16.91亩,法院按此面积核算,支持2019年至2023年欠付的承包费4.2万余元。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的30%比例过高,法院综合考量后调整为按欠付费用的10%计算,即4200余元。关于律师费,因合同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四千元。最终法院判决:张X支付某公司承包费4.2万余元、违约金4200余元、律师费四千元;驳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