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系水果商贩,长期通过被告斯X介绍收购水果。2025年7月22日,斯X通过微信向李X推销白兰瓜,双方协商达成合意,李X预定10吨。7月24日,李X向斯X支付定金3千元。7月25日,斯X告知已安排运输车辆,经实际过磅,白兰瓜总重10270千克,单价1元/千克。双方微信结算确认:李X需支付货款1万元及中介服务费1千元。扣除已付定金后,李X追加支付8千元,累计支付1.1万元。
付款后,斯X失联。经报警调查,斯X未向果农支付货款并携款潜逃,导致货车司机无法运输,果农将涉案白兰瓜另售他人,李X未取得货物。李X多次催要款项未果,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樊林卓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斯X返还货款1万元、中介费1千元,并额外返还定金2千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达成的买卖及中介服务合意是否合法有效;第二,被告斯X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应否承担返还货款及中介费的违约责任;第三,原告李X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差额部分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X与被告斯X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义务。李X已履行付款义务,斯X未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李X主张斯X支付货款1万元及中介费1千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X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斯X及第三人麦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斯X支付原告李X货款1万元;被告斯X支付原告李X中介费1千元;驳回原告李X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千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十余元,由原告负担九元,被告负担五十余元;邮寄送达费二十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