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7月6日,某信息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某项目施工合同,将渠道改造及信息化监测设备安装工程分包给某建筑公司。后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曹某将部分立杆基础安装及混凝土底座浇筑工程交由李X实际施工。李X雇佣拜X从事劳务,约定日薪一百五十元。2023年6月11日,拜X在立杆过程中为躲避倾斜杆体踩空受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拜X遂起诉李X、某建筑公司、某信息公司等,索赔23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拜X各项损失合计20.1万余元,判决拜X自担30%责任,李X承担30%即6万余元,某建筑公司因违法分包承担40%即8万余元,某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李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仅为介绍人,要求改判其不承担责任,由某建筑公司承担全部剩余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一审法院对拜X各项损失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与依据是否合法合理;二是应向拜X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以及各方责任比例划分是否适当,特别是李X是否属于接受劳务一方,某建筑公司与某信息公司是否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及责任承担问题。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及相关标准,认定拜X各项损失合计20.1万余元,事实清楚,计算正确。关于责任划分,李X承揽案涉工程并雇佣拜X,自行找人施工且发放工资,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李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30%责任。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李X,构成违法分包,应承担40%责任。某信息公司将劳务安装部分转包给某建筑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不承担责任。拜X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30%责任。一审责任划分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信息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