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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刘莹律师代理陈X离婚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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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复杂的财产混同与债务争议,刘律师精准梳理了双方频繁的资金流水,成功论证了售房款与婚后经营款项的混同事实,有效驳回了被告要求返还巨额售房款的不合理诉求。在车辆分割与债务认定上,刘律师通过详实的证据链条,明确了货车的共同财产属性及信用卡债务的共同承担性质,最大程度维护了原告陈某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抚养权与财产分割的全面胜诉。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陈X与被告王X于2022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X言。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双方感情破裂。陈X诉请离婚、抚养婚生子并分割财产及债务。王X同意离婚,但主张抚养权,并要求陈X返还售房款及分割车辆。

法院查明,被告婚前购买房屋一套,首付22万余元,其中原告转账4.5万元用于首付。婚后该房屋出售,得款55万余元。双方资金往来频繁,售房款打入原告账户后,与婚后经营收羊款项发生混同,形成资金循环。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某AXXXXX卡罗拉轿车及某AXXXXXXX货车。货车虽登记在原告父亲陈X亮名下,但由双方共同出资、还贷并使用,后以5.3万元售出。此外,双方还涉及原告信用卡提现及被告小额贷款等债务争议。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婚生子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二是售房款中被告婚前个人财产部分是否因资金混同而消耗,原告是否需返还24万余元;三是两辆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具体分割方案;四是原告名下信用卡欠款及被告小额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因婚生子年幼且原告照顾较多,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关于售房款,因被告个人财产部分与婚后经营款项发生混同,且已在经营中消耗使用,故不支持被告要求返还24万余元的请求。关于车辆,两车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判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合计4.1万余元。关于债务,原告信用卡欠款8千余元属共同债务,由双方各半负担;被告小额贷款未证明用于家庭生活,属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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