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5月16日,王X前往赵X家中,就土地纠纷一事与赵X进行理论。双方在沟通中发生争执,进而产生肢体接触,期间王X用手击打了赵X鼻部。赵X于当日报警,某县公安局接警后于当日立案并展开调查。因案情需要,经局领导批准,办案期限延长30日。2025年8月1日,某县公安局作出某(县)公(治)行罚决字[2025]5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X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王X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书于2025年8月4日分别送达给王X与赵X。
王X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5年9月19日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经审查,于2025年11月18日作出某行复字[2025]1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认为,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准确、量罚适当;但处罚决定书于8月1日作出,8月4日才送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属于程序轻微违法。据此,某县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确认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王X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向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行政判决。王X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某县公安局根据现场询问笔录、伤情照片、医院病志诊断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王X用手击打赵X鼻部的事实。王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某县公安局据此对其作出拘留三日的处罚,适用法律及量罚是否适当。
第二,某县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送达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某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某县公安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后,未在法定的二日内送达,而是于三日后送达,该程序瑕疵是否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体效力,以及某县政府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的复议决定是否正确。
【裁判结果】
某县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公安局具有查处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职权,某县政府具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某县公安局根据相关证据认定王X殴打他人的事实并无不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其作出拘留三日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送达程序,某县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属程序轻微违法,但不影响处罚决定的实体合法性。一审法院据此作出行政判决。
王X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6月12日依法进行询问。上诉人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县公安局、某县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原审第三人赵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律师均到庭参加询问。二审法院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