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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无罪判决——淫秽物品鉴定意见被推翻,法院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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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专业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证据不足,涉案内容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存有重大争议,依法判决陈某无罪。

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情况

陈X,男,28岁,自由职业者。2024年6月至2025年3月期间,陈X在某网络论坛发布多篇文章及图片链接。公安机关经鉴定,认定其中部分内容属于淫秽物品,以陈X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案件进入审判阶段。

陈X坚称所发布内容系正常网络分享,并无传播淫秽物品的主观故意,且对公安机关的淫秽物品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X委托专业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出庭辩护。

二、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后,专业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团队全面审阅案卷,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涉案内容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淫秽物品”。团队深入研究淫秽物品的法定认定标准,逐一对涉案内容进行审查分析。

辩护词(核心要点)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专业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现就陈X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依法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涉案内容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淫秽物品”。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定义,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本案中,陈X所发布的内容多为正常网络资讯分享,部分涉及人体艺术和学术讨论,不具备“诲淫性”的本质特征,不应被认定为淫秽物品。

第二,陈X主观上不具备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 陈X发布内容的初衷系正常的网络分享与交流,并无传播淫秽物品的主观意图。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陈X对内容的“淫秽性”具有明确认知,更无法证明其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故意。

第三,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存在严重瑕疵。 经审查,鉴定机构在对涉案内容进行鉴定时,未严格遵循法定鉴定程序和认定标准,将大量非淫秽内容错误认定为淫秽物品,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X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恳请合议庭依法宣告陈X无罪。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专业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X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证据不足,涉案内容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存有重大争议,依法判决陈X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通过挑战淫秽物品鉴定意见成功争取无罪判决的典型案例。在传播淫秽物品罪案件中,“淫秽物品”的认定是定罪的基石。如果涉案内容本身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淫秽物品”,则无论传播数量多少、范围多大,均不构成犯罪。

专业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淫秽物品的法定认定标准,成功推翻了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为当事人赢得了无罪判决。本案充分说明,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必须具备扎实的实体法功底,才能在“淫秽物品”这一核心构成要件上找到辩护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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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主攻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刑民/刑商交叉案件、经济犯罪、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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