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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湖北在校大学生兼职涉帮信罪,专业的帮信罪律师赵飞全助周X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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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周某虽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但系在校大学生、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依法对周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情况

周X(化名)系湖北省某高校在校大学生,因课余时间想找兼职赚取生活费,通过网络兼职群看到“提供银行卡、日结报酬”的广告。周X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供他人使用,涉案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转,涉案流水20余万元。

周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表示对银行卡被用于诈骗活动并不知情,系被网络兼职广告蒙蔽。

二、辩护过程

周X的家属在周X被刑事拘留后,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周X,详细了解其涉案经过。赵飞全律师发现,周X系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系因想勤工俭学而误入歧途,与职业“跑分”人员存在本质区别。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切入,深入论证周X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意见(节选):

第一,周X不具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周X系在校大学生,通过正规兼职平台寻找工作,对网络兼职广告的真实性缺乏辨别能力。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周X对银行卡将被用于诈骗活动存在明确认知。

第二,周X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周X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此次系因经济困难、想勤工俭学而误入歧途,主观恶性较小。

第三,周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周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已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周X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周X虽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但系在校大学生、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依法对周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在校大学生涉帮信罪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帮信罪,专业的帮信罪律师赵飞全从“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切入,深入论证当事人不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成功为在校大学生争取到不起诉,保住了当事人的学业和未来。

对于在校学生涉罪案件,司法机关应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尽量适用不起诉等非刑罚化处理方式,给予年轻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


  • 被告
  • 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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