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双方通过网络平台签订《循环额度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五千余元,月贷款利率为1.9992%,折合年化利率23.99%,逾期利率上浮50%。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多次向被告发放贷款共计五千余元。被告仅偿还部分款项,截至2025年4月24日,累计拖欠原告借款本金三千余元及利息一千余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三千余元及截至2025年4月24日的利息一千余元,并支付自2025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王X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循环额度贷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二是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提交了《循环额度贷款合同》、交易流水、放款凭证及催收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及被告欠款的事实。针对第二个焦点,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化利率为23.99%,逾期利率在此基础上上浮50%,显然超过了年利率24%的法定保护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审判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对于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主动将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三千余元及利息一千余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被告王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某公司借款本金三千余元及利息(截至2025年4月24日利息一千余元;自2025年4月25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二十余元,由被告王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