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卢X因与被申请人某投资公司存在复杂的民商事纠纷,考虑到被申请人可能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为防止将来生效判决难以执行,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卢X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2025年3月25日,卢X正式向某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两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90万余元。在许欣婷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卢X准备了详实的紧急情况证明,并以某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XXXX XXXX XXXX XXXX)作为担保,确保了保全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许欣婷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与财产线索,高效完成了保全申请材料的起草与立案沟通工作。
【审查焦点】
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申请人卢X是否面临情况紧急的客观事实,即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其二,申请人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且担保金额是否足以覆盖保全请求额;其三,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线索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备可执行性。法院需依法对上述要件进行严格的形式与实质审查,以平衡保护申请人权益与防止保全权利滥用之间的关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申请人卢X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某投资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某银行某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内银行存款,以及开户行为某银行某营业部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内银行存款共计90万余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卢X负担。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同时法院释X,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