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2月21日,原告某金融公司与被告张X通过网络平台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款信息详情单》。合同明确约定,张X向某金融公司借款2.1万余元,贷款类型为现金分期,分期期数6个月,贷款起息日为2023年12月21日。月贷款利率为1.9992%,折合年化利率23.99%,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初始还款日为29日。合同签订后,某金融公司依约向张X全额发放了贷款。然而,张X在偿还借款本金两千余元后,剩余本息至今未予偿还。截至2025年4月24日,张X累计拖欠某金融公司借款本金1.8万余元及利息六千余元,共计2.4万余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金融公司委托许欣婷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X偿还全部欠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某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张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平台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信息详情单》是否合法有效;二是被告张X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三是原告某金融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许欣婷律师在庭审中提交了《借款合同》、放款凭证、交易流水、欠款明细及催收记录等完整证据链,明确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全面履行放款义务,被告未按约还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同时,原告主张的按年利率23.98%计算逾期利息的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理应得到法院支持。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相关详情单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限被告张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某金融公司借款本金1.8万余元,利息六千余元;2025年4月25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23.98%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若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两百余元,由被告张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