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1年5月20日,某卫生院以建设园区、购买设备为由向原告闻X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10%,每年底结息还本,若不能偿还则本息计入次年本金。期限届满后,某卫生院未按约还款。2024年3月4日,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23年12月31日,某卫生院尚欠闻X本金30万元、利息64万余元,本息合计94万余元。某法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闻X诉请判令某卫生院偿还借款本息94万余元及后续利息,并请求某卫生院的举办单位某健康局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某卫生院是否应当偿还借款本息及后续利息的计算标准;二是某健康局作为举办单位是否应对某卫生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卫生院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对账单未经负责人认可,且相关债务已有政府部门处理,2010年后不允许再借外债,上级部门正在审查。某健康局辩称,某卫生院系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某健康局无需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某卫生院借款事实清楚,应偿还本金30万元。双方重新出具的对账单未超出国家利率保护标准,予以支持;但后续利息应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计算,不应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关于连带责任,某卫生院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闻X要求某健康局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某卫生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闻X借款本金30万元;偿还借款利息64万余元及后续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24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闻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万余元由某卫生院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