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某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欣婷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平台签订《循环额度贷款合同》及《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约定信用额度1.6万余元,年化利率23.99%,等额本息还款。若被告逾期,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计收罚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共计3300元。截至2025年4月24日,被告共计偿还本金1400余元、利息180余元,剩余本息1800余元及逾期利息等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余元及截至2025年4月24日的利息七百余元,并支付后续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循环额度贷款合同》及相关附件是否合法有效;二、被告王X是否构成违约及应承担的还款责任范围;三、原告主张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王X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法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合同、放款凭证、交易流水及催收记录等证据,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真实有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未按约偿还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及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缺席判决:限被告王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某公司借款本金1800余元,利息、罚息七百余元,2025年4月25日起的罚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