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金融公司与被告崔X通过网络平台签订《循环额度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分别借款六千元、三百余元,贷款类型为现金分期,分期期数分别为9个月、8个月。合同约定月贷款利率为1.9992%,折合年化利率23.99%,若逾期则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向被告发放了贷款。然而,被告仅偿还了部分款项,截至2025年4月24日,累计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四千余元及利息两千余元,且未支付后续逾期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许欣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拖欠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崔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崔X是否应当偿还原告某金融公司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二是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某金融公司提交了《循环额度贷款合同》、交易流水、欠款明细、放款凭证及催收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及被告违约欠款的事实。被告崔X未到庭答辩,视为放弃质证权利。针对第二个焦点,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年化利率为23.99%,逾期利率在此基础上上浮50%,显然超过了年利率24%的法定保护上限。根据相关司法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主张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以支持。因此,原告主动将逾期利息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金融公司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四千余元及截至2025年4月24日的利息两千余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被告崔X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崔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某金融公司借款本金四千余元及利息(截至2025年4月24日利息两千余元;自2025年4月25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二十余元,由被告崔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