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09年5月18日,原告仙X向被告某卫生院出借13.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10%,每年底结息。2010年6月20日,某卫生院再次以建设园区、购买设备为由向仙X借款20万元,期限3年,年利率10%,约定若不能偿还则本息计入次年本金。此后,某卫生院仅偿还了7.5万元本金,其余款项未按约履行。2024年3月4日,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23年底,某卫生院尚欠本金26万元、利息53万余元,本息合计79万余元。2024年4月12日,某卫生院又偿还5万元。因某卫生院迟迟未还清余款,仙X诉至法院,要求某卫生院偿还剩余本息,并以某健康局系举办单位且控制管理财产为由,要求某健康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许欣婷律师作为某健康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前期借款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算的复利是否合法,以及后续偿还的5万元应优先抵扣本金还是利息;二是被告某健康局作为举办单位,是否应对某卫生院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连带责任问题,原告主张X健康局对某卫生院的财产进行控制和管理,应承担责任;而某健康局则主张X卫生院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独立担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利息,双方对账确认的利息总额未超出国家利率保护标准,予以支持;但后续偿还的5万元未约定抵扣顺序,按交易习惯应先息后本,故在利息总额中扣除。后续利息应以尚欠本金26万元为基数计算。关于连带责任,某卫生院系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应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某健康局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某卫生院偿还仙X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48万余元,并支付后续利息;驳回仙X要求某健康局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万余元,由某卫生院负担1.1万余元,仙X负担七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