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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许欣婷律师代理某健康局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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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许欣婷律师
北京浩天(石家庄)...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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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许欣婷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判断与出色的庭审抗辩能力。面对原告要求某健康局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许律师敏锐抓住某卫生院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独立主体资格这一核心,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法人独立担责”的抗辩策略。庭审中,许律师条理清晰地阐述了举办单位与下属法人之间的财产与责任界限,成功说服法院采纳我方观点。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对某健康局的诉请,有效避免了当事人承担不当债务,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危机处理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09年5月18日,原告仙X向被告某卫生院出借13.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10%,每年底结息。2010年6月20日,某卫生院再次以建设园区、购买设备为由向仙X借款20万元,期限3年,年利率10%,约定若不能偿还则本息计入次年本金。此后,某卫生院仅偿还了7.5万元本金,其余款项未按约履行。2024年3月4日,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23年底,某卫生院尚欠本金26万元、利息53万余元,本息合计79万余元。2024年4月12日,某卫生院又偿还5万元。因某卫生院迟迟未还清余款,仙X诉至法院,要求某卫生院偿还剩余本息,并以某健康局系举办单位且控制管理财产为由,要求某健康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许欣婷律师作为某健康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前期借款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算的复利是否合法,以及后续偿还的5万元应优先抵扣本金还是利息;二是被告某健康局作为举办单位,是否应对某卫生院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连带责任问题,原告主张X健康局对某卫生院的财产进行控制和管理,应承担责任;而某健康局则主张X卫生院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独立担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利息,双方对账确认的利息总额未超出国家利率保护标准,予以支持;但后续偿还的5万元未约定抵扣顺序,按交易习惯应先息后本,故在利息总额中扣除。后续利息应以尚欠本金26万元为基数计算。关于连带责任,某卫生院系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应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某健康局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某卫生院偿还仙X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48万余元,并支付后续利息;驳回仙X要求某健康局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万余元,由某卫生院负担1.1万余元,仙X负担七百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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