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秦X于2022年10月6日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个人消费,分12期偿还,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贷款利率为月利率2%,折合年化利率24%。合同同时约定了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若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一次性偿还全部款项;若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以贷款本金余额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在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合同签订后,原告某公司依X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期间,分27笔向被告发放贷款共计1.5万余元。然而,被告秦X未能恪守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仅累计偿还本金四千五百余元及利息九百余元。截至2025年4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万余元及利息四千六百余元,共计1.5万余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许欣婷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上述欠款及后续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秦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鉴于被告秦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第一,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平台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原告需证明其具备合法的金融放贷资质,且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被告秦X的违约事实是否成立,以及原告主张的欠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计算依据是否充分。原告需通过借款信息详情单、放款凭证、本息汇总表及被告活体识别照片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放款事实及被告的欠款明细。
第三,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是否超出法定保护上限,以及合同关于罚息和提前到期的约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秦X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X履行。原告依X发放贷款后,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全部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提交的金融许可证、批复文件、借款合同、放款凭证及交易流水等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对截至2025年4月24日被告尚欠本金1万余元、利息四千六百余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后续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缺席判决:被告秦X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某公司借款本金1万余元及截至2025年4月24日的利息四千六百余元;并支付自2025年4月2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十余元由被告秦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