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0年6月20日,某乡卫生院以建设园区、购买设备为由向臧XX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每年底结息还本;若不能偿还,则本金及利息在次年计入本金。借款期限届满后,某乡卫生院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在征得臧XX同意的情况下,该笔债务被宽限。后某乡卫生院更名为某卫生院。2024年3月4日,某卫生院向臧XX出具对账单,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23年12月31日,某卫生院尚欠臧XX本金20万元、利息42.7万余元,本息合计62.7万余元。因迟迟未获还款,臧XX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卫生院偿还借款本息62.7万余元及后续利息,并主张X健康局作为举办单位控制了卫生院财产,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某健康局委托许欣婷律师等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涉案借款事实及利息计算是否合法有效;二是某健康局是否应对某卫生院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第一个焦点,某卫生院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对账单未经负责人认可,且2010年后不允许再借外债。
针对第二个焦点,原告臧XX认为某健康局对某卫生院的财产进行控制和管理,理应担责。而某健康局在许欣婷律师的代理下提出明确抗辩:某卫生院系经某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某健康局对借款情况并不知情,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无需对卫生院的独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某卫生院向臧XX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未提交已偿还完毕的证据,故支持原告要求偿还本金的诉求。关于利息,双方重新出具的对账单未超出国家利率保护标准,予以支持;但后续利息应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计算。针对连带责任问题,法院完全采纳了许欣婷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某卫生院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应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某健康局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某卫生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臧XX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2.7万余元,并支付后续利息;驳回臧XX要求某健康局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某卫生院负担。某健康局成功免责,本案取得胜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