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韦X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20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韦X与被告乔X建立运输合同关系,为被告从某县向某县运输水泥,运费未即时结清。2021年2月5日,乔X通过微信与韦X对账,双方认可截至2020年12月末,尚欠韦X运费10.7万余元。2021年6月10日,乔X通过微信将载明运输量、价款及打款情况的表格发送给韦X,并在微信中明确认可尚欠韦X运费8万余元。此后,经韦X多次催要,乔X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支付等方式向韦X支付运费共计3万元。剩余运费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韦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许欣婷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运输费5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四千余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乔X、宁XX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原告韦X与被告乔X之间欠付的运输费具体金额应如何依法认定;第二,被告宁X是否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即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第三,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应否得到支持以及具体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支付剩余运费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而被告方缺席未作抗辩,法院需依职权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严格审查。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韦X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运费表格、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中5万元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对于原告主张的剩余六百余元运费,以及要求被告宁X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请,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关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计算方式,但考虑到原告曾向被告催讨且被告经催要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法院支持按本案立案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4.65%),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最终,某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乔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韦X运输费5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原告韦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原告负担一百余元,被告乔X负担一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