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许欣婷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原被告通过网络平台签订《循环额度贷款合同》及《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信用额度2.5万余元,额度期限至2025年4月1日,年化利率23.99%,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合同明确约定,若被告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立即偿还全部款项,逾期则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七次向被告发放贷款共计1.3万余元。然而,被告仅偿还部分本息后便停止还款。截至2025年4月24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八千余元及利息两千余元,共计1.1万余元。原告遂委托许欣婷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剩余本息及逾期利息。被告郑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通过网络平台签订的电子合同及相关附件是否合法有效,送达地址确认条款是否对被告产生约束力;二是被告郑X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原告主张的剩余未还本金、利息和罚息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三是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及罚息计算标准(年利率24%)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由于被告缺席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法庭重点围绕原告提交的放款凭证、交易流水、欠款明细等证据的完整性与证明力进行审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未按约偿还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其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及按年利率24%支付罚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最终法院缺席判决:被告郑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五千余元、利息一千余元,并支付自2025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十余元,由被告负担二十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