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金融公司系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具备经营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等金融业务资质的合法金融机构。原告与被告冯X通过网络平台签订了《循环额度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7900元,贷款类型为现金分期,分期期数从8个月至12个月不等。合同明确约定月贷款利率为1.9992%(折合年化利率23.99%),若逾期还款则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多次向被告发放了贷款。然而,被告在履行过程中仅偿还了部分款项,未能按约足额还款。截至2025年4月24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贷款本金3900余元、利息870余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许欣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冯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违约责任;二是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循环额度贷款合同》、交易流水、欠款明细、放款凭证及催收记录等关键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欠款的具体金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针对第二个焦点,双方合同约定的借款年化利率为23.99%,逾期利率在此基础上上浮50%,该标准显然超过了法定保护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审判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对于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将逾期利息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此外,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适用缺席判决程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900余元及截至2025年4月24日的利息870余元,有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自2025年4月25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不违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被告冯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某金融公司借款本金3900余元及利息(截至2025年4月24日利息870余元;自2025年4月25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冯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