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与被告安X系工友关系。2023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安X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刘X提出借款。基于双方的工友信任,原告刘X同意出借。2023年4月25日、26日、29日及5月9日,原告刘X先后四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向被告安X转款5千元、1.5万元、1万元及5千元。此外,原告刘X还另行给付被告安X现金1.8万元。以上款项合计5.3万元。双方口头达成借款合意,但并未书面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2023年6月14日,原告刘X向被告安X催要借款,被告安X索要银行卡号承诺转账,但并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仅偿还了3万元,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刘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肖某律师与许欣婷律师,将被告安X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五百余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安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被告安X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数额应如何认定;其二,在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原告刘X主张的逾期借款利息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刘X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以及款项已实际交付的事实。被告安X虽未到庭答辩,但法院结合在卷证据及庭审笔录,依法确认了借贷事实及剩余2万元本金未还的状态。
针对第二个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原、被告在借款时并未就利息及逾期利息进行任何约定,因此原告主张按3.65%计算逾期利息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法院认为,被告安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对其答辩及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刘X出借给被告安X款项共计5.3万元,被告负有及时偿还的法定义务。鉴于原告刘X自认被告已偿还3万元,现仅主张剩余借款本金2万元,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并支持。同时,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依法应视为没有利息,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X借款2万元;二、驳回原告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余元,由原告刘X负担4元,被告安X负担一百五十余元。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