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金融公司与被告靳X通过网络平台签订了《借款合同》及《借款信息详情单》,双方对借款额度限额、还款规则、利率标准、罚息计算以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进行了明确且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某金融公司依约向被告靳X全额发放了贷款。然而,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出现逾期。截至2025年4月24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四千八百余元及利息一千八百余元,共计六千七百余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金融公司特委托许欣婷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上述欠款及后续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违约责任。庭审过程中,被告靳X对原告某金融公司主张的借款事实及欠款金额均予以明确承认,但辩称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许欣婷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全面履行放款义务,被告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信息详情单》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未按约偿还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本金、利息及按年利率23.98%计算的逾期利息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限被告靳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某金融公司借款本金四千八百余元,利息一千八百余元;2025年4月25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23.98%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