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某银行债权转让引发。2020年10月,被告王X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借款10万元,期限36个月,年利率15.36%。某银行依约放款后,被告偿还本息至2023年8月后逾期。2025年6月,某银行与原告某公司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将本案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并于同年7月在报纸刊登联合公告履行通知义务。截至2025年9月,被告尚欠本金1.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等。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万余元,以及利息两百余元、逾期利息五千余元、复利一千余元和后续罚息,并承担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暂计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王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结合原告诉求与证据,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其一,原告某公司受让涉案债权的合法性及其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其二,被告王X逾期还款的违约事实认定及其应当承担的还款本息、罚息计算标准;其三,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银行已履行放款义务,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某银行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登报公告,已履行通知义务。原告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的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单位,受让债权合法,依法取得原债权人地位。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保全费等,因未提交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某公司借款本金1.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年化利率以24%为限);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